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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失效]

  2.行李运费收入。即车站发送行李的运费及变更到站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3.普通包裹运费收入。即车站发送普通包裹的运费及变更到站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4.行包专列运费收入。即车站发送行包专列的运费。
  5.行邮专列运费收入。即专业运输公司开行的行邮专列的运费。
  6.邮运收入。即列车运送的自备邮政车挂运费,固定容间租用费及邮政机要人员、押运人员乘车费。
  7.卧铺订票费收入(70%):
  (1)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车站发售的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卧铺订票费收入的70%。
  (2)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车站发售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担当旅客列车卧铺订票费收入的70%。
  8.列车车补收入。即在列车上补收的旅客票价收入及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不含票价中的车站候车室空调费及客票系统发展金),补卧铺票收入,卧铺订票费,旅客随身携带品超重、超限运杂费及发生的各种手续费。
  9.与客运列车有关的其他收入:
  (1)列车客运票据事故赔款。
  (2)卧铺订票费收入(30%)。即车站发售各次旅客列车的卧铺订票费收入的30%。
  (3)路产房屋、设施出租费。
  (4)其他。即客车租用费、客车车辆使用费,租用、自备客车挂运费,车辆行驶费,包车费,餐车使用费,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服务费,包车停留费(属于列车停留局收入)、空驶费,国际联运中发生的客运杂费,《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核收的与列车有关的其他各种杂费(特定者除外)。
  (二)货运收入
  1.国家铁路货运收入:
  (1)货物运费收入:
  ①发站和到站核收的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各种货物运费(含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变更到站运费),快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机车、货车挂运费,空车回送费,特种货车回送费。
  ②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③京九线、宝中线、青藏线、大沙线、侯月线、宣杭线、西康线、南昆线、内昆线、胶新线、宁西线、北疆线(含这些线路的支线)货物运费。
  ④京广线加收京九线分流运费。
  (2)电气化附加费。
  (3)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4)纯货运站货运其他收入:
  ⑴货物过秤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⑵取送车费,货车租用费,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使用费。
  ⑶清扫除污费,冷却费,机冷车制冷费。
  ⑷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⑸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停放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分卸作业费,机车作业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
  ⑹整车(含整零)或集装箱超载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杂费及违约金,国际联运运输中发生的货运杂费。
  ⑺运输计划违约金,货运运杂费迟交金,收回互不清算的托运人责任的垫付款。
  ⑻铁路机车出租费。
  ⑼货运票据事故赔款。
  ⑽货物暂存费、表格材料费及《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货运杂费(特定者除外)。
  ⑾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
  (5)客货混合站收取的取送车费,货车租用费,及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在建线货车使用费收入。
  2.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货运收入:
  (1)发站和到站核收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段货物运费收入。
  (2)属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货运其他收入。
  3.临管线货运收入:
  (1)发站和到站核收的未纳入国家铁路运营核算的临管线货物运费收入。
  (2)属于临管线的货运其他收入。
  (三)路网收入
  1.车站客运其他收入:
  (1)到站补收的旅客票价收入(不含车站候车室空调费、客票系统发展金)、旅客携带品超重运费。
  (2)到站补收的行李、包裹品名或重量不符运杂费及无票运输的包裹运杂费。
  (3)站台票、送票费、签证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标签费、退票费,车站核收的各种手续费等。
  (4)车站客运票据事故赔款。
  (5)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含贵宾室使用费)。
  (6)军运后付客货混编客运收入及《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规定的车站其他客运杂费(特定者除外)。
  2.客货混合站货运其他收入:
  (1)货物过秤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2)清扫除污费,冷却费,机冷车制冷费。
  (3)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4)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停放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分卸作业费,机车作业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
  (5)整车(含整零)或集装箱超载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杂费及违约金,国际联运运输中发生的货运杂费。
  (6)运输计划违约金,货运运杂费迟交金,收回互不清算的托运人责任的垫付款。
  (7)货运票据事故赔款。
  (8)货物暂存费,表格材料费及《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货运杂费(特定者除外)。
  (9)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
  3.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向国家铁路支付的客货运业务相关服务清算款。
  4.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向国家铁路支付的客运线路使用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列报)。
  5.合资铁路向国家铁路支付的铁路公用乘车证票价收入(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列报)。
  6.外国铁路担当的国际联运列车在中国铁路段的客票收入(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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