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车站候车室空调费收入。即车站及列车核收的旅客票价中的车站候车室空调费。
(五)运输关联收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应列的运输关联收入。
第五章 运输收入预期目标及运输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 运输收入预期目标
运输收入预期目标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中的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制定的年度经营工作的指导性目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在对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运输生产和支出因素进行充分分析、预测后,确定运输收入预期目标并下达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与下达
运输收入预算是铁路运输企业生产和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指令性指标,各铁路运输企业每年均应编制下达运输收入预算。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根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下达的运输收入预期目标,结合本企业运输生产、运输市场、运输能力、经营目标及客货运营销预算,编制本单位运输收入预算,力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并将其作为组织运输生产的重要依据。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应将运输收入预算逐级下达、分劈,落实到车间、班组,并建立各级纵向、横向经营责任制。
第十三条 预算的考核与分析
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各级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运输收入分析,加强预测、考核,掌握预算进度。要制定可行措施,挖潜提效,增运增收,堵漏保收,切实保证完成运输收入任务。
第六章 运杂费的核收与结算
第十四条 运杂费核收方式
铁路运杂费是应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核收的所有运输款项,具体核收方式分为现付、到付、后付、预付四种。
现付: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局审核列账。
到付:特准按到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中途站和到站发生的杂费,由到站负责计费收款,到局审核列账。
后付:符合后付范围的军事运输货物发生的运费、押运人费,以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的按后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由发站负责制票,发局集中审核、列账并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结算办法向指定单位进行结算收款。
到付和后付运杂费除《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由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同意者外,必须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预付:铁路客货运杂费在收款人和付款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第十五条 运杂费的核收与减免
铁路运杂费必须根据客货运规章有关规定核收。除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者外,各级运输企业不得越权批准减收或免收铁路运杂费。
第十六条 运杂费结算方式
铁路运杂费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核收运杂费必须使用《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和《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的客货运输票据办理,未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客货运输票据核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发售车票、承运行李和个人托运的包裹及货物发生的运杂费应核收现金。但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签有协议的单位购买车票及托运包裹、货物发生的票款和运杂费,可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票款和运杂费按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对经常发到货物的单位,在不影响车站运输进款送存银行的前提下,可按日汇总结算
铁路运杂费不办理异地托收。
发生退款时,按原收款结算方式办理。
第十七条 军事运输运杂费的结算
按现付办理的军事运输,其运杂费结算方式,按现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后付办理的军事运输,运费和押运人费按后付办理,其他杂费一律按现付办理。
车站对按军运后付办理的客货运输,应使用专用“代用票”和“军运后付货票”。
第十八条 邮运运费的结算
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收入管理部门根据与有关邮政局签订自备邮政车挂运或租用行李车固定容间的运邮合同办理结算。
运费实行月初预付、月末结算制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第十九条 预付款的结算
旅客或托运人向车站交纳预付款时,车站应填开“预付款存入凭证”作为收款依据,随运输进款上交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集中管理。车站、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均应按预付款单位建立明细账。
已缴纳预付款的旅客购票、托运入托运货物发生运杂费或要求退还预付款时,车站应根据应收费用票据和应退预付款金额填开“预付款抵用凭证”,作为车站已缴运输进款或退还预付款的依据上报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
第二十条 品名、重量不符时的处理
车站应建立健全行李、包裹和货物检斤验货制度,发现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杂费多收或少收时,发站发现应重新制票,票据各联不全时,应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进行补退,列原收入科目,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中途站或列车发现品名、重量不符时,通知到站办理运杂费补收或退款。到站发现品名、重量不符在未接到电报通知时,由到站办理运杂费的补收或退款,并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如发生重复补费时,由发站负责办理退款。发生的补退款,各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间不办理清算。发、到站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必须列原收入科目。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现国家铁路直通货物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杂费少收时,对补收的国家铁路段运杂费转接轨的铁路局列报收入。
第二十一条 租用费、使用费的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