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长每次值乘终了应正确编报“车内补票移交报告”,在退乘当日连同票据存根页、报告页和缴款收据一并送交本单位收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运输进款动支范围
运输进款除下列规定范围外,一律不准动支:
(一)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缴款、抵拨资金和结算款。
(二)垫付旅客和路外人员意外伤亡、急救或埋葬费(决算站和车务段所在地车站除外)。
(三)铁路局批准垫付自然灾害急需款(决算站和车务段所在地车站除外)。
(四)垫付托运人责任的途中货车整理换装费和包装补修费。
(五)垫付保价行李、包裹赔偿款。
(六)支付行李、包裹、货物运到逾期违约金;支付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的运输计划违约金。
(七)支付代收款。
(八)退还旅客票价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客货运杂费。
第二十八条 客运进款及客运收入的核算与结算
(一)旅客票价收入由发售单位负责审核并按车次、列车担当局别、管内、直通统计核算。卧铺订票费收入的70%也应按列车担当局别统计核算。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
(二)对发售中途需要换车的中转旅客的直通车票,按车票记载的担当局车次核算票价收入。对发售有车次、席位的联程票(异地票),按车票记载的担当局、车次核算票价收入。
直通车票票价收入的确定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三)旅客乘车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时,冲减相应车次的票价收入。符合客运规章规定,在中途站、到站办理退票时,退票企业退还属于本企业担当列车的票价收入,直接冲减本企业票价收入;退还属于外企业担当列车的票价收入,冲减有关企业、车次票价收入。退票费按列车归属列报。
(四)行李运费收入、包裹运费收入、邮运收入、列车补票收入、行包专列运费收入、行邮专列运费收入及其他客运收入由收款企业负责审核。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货运进款及货运收入的核算与结算
(一)货物运费收入由发送单位负责审核,其中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京九线、宝中线、青藏线、大沙线货物运费收入分别按整车、零担、集装箱、冷藏车、家畜车、长大货物车及管内、直通统计核算。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送的直通货物运费收入由接轨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核算、报缴。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
(二)国家铁路新路新价均摊运费、京广线加收京九线分流运费、电气化附加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及货运其他收入由收款企业负责审核。由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送的直通货物核收的国家铁路新路新价均摊运费、京广线加收京九线分流运费、电气化附加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及货运其他收入由接轨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核算、报缴。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迟交运杂费的处理
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运杂费,或交付的转账支票空头,以及属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发生的银行退票,均按迟交运杂费处理。发生欠款时,按欠交款单位分别填开“运输进款欠补款报告”,收回欠款时,按规定核收迟交金。发生和收回欠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报。
对经常拖欠铁路运杂费的单位,车站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坏账损失。
第三十一条 多、少缴款的处理
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对账,发现车站、列车应缴款和实缴款不符时,按多、少缴款处理,填发“多、少缴款订正通知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少缴款处理期限不得超过30天,对超过期限未处理的少缴款,转同级运营财务部门归还垫款,向责任站段扣缴,在责任人工资内归还。
多缴款超过180天未能处理时,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垫付款的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对属于托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换装、整理、加固或包装补修发生的人工、材料费,车站可填开“垫款通知书”,使用运输进款垫支。垫款在1000元以下的,冲减垫款本企业其他收入;垫款在1000元及其以上的,由垫款运输企业列应收账款。垫款站应将“垫款通知书”及有关单据随货物交到站,由到站负责向收货人收回;垫款在1000元以下的由收回垫款的运输企业列其他收入,垫款在1000元及其以上的由收回垫款运输企业向支出垫款的运输企业清算。车站发生和收回上述垫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报,并附支付和收回垫款的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铁路相关联运运杂费的清算
(一)出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杂费,由发站核收,收款站所属运输企业审核列账。进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杂费,按《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现行国际联运规章规定的办法核收,由收款站所属运输企业审核列账。进、出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费由收款的运输企业分别按管内、直通列报运输收入。
(二)正式营业线与临管线(已纳入国家铁路运输收入核算的除外)相互间代收的运杂费,分别由各主管铁路分局、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审核列账,并按规定的办法办理清算。
(三)国家铁路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间办理直通运输发生的运杂费,由有关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按规定办法办理清算。
第三十四条 代收款的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代收款的工作量和实际需要,设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清算机构,由运输收入管理部门管理,并向财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