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各项代收款业务除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核收代办手续费,代办手续费标准由代收方与委托方共同商定。代收款清算机构收取的代办手续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按规定交纳税金。
各项代收款必须在次月20日前(遇法定公休日顺延)办理清算,不及时清算的由代收方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5‰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运输进款纪律
运输进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规、财经政策和纪律,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追究单位责任,给予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越权批准减免铁路运杂费。
(二)挪用、转移、截留、逾期列报运输进款。
(三)弄虚作假,混列、乱列运输收入会计科目。
(四)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结算业务,拖欠清算结算资金。
第八章 客货运输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客货运输票据的性质
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客货运输票据。
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进款的原始凭证。客货运输票据的各联任何单位不得增减,铁路运输主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部门,对外收费一律不准印刷、使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相同式样的收款票据。如地方财税部门同意,自印票据必须在票据名称前印刷使用单位的全称,不准使用“××铁路局”、“××铁路分局”、“××站”、“中铁××运输公司”等通用名称和路徽标志。
第三十七条 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与请领
客货运输票据分为卡片式车票、计算机软纸票和册页式票据。样式、规格及印票用纸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际联运票据的样式、规格按国际铁路合作组织规章规定)。印票用底纹版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作,版权属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客货运输票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委托书”的铁路印刷厂印制,不准在其他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必须把印刷运输票据作为主要生产任务并按指令性计划安排生产,严格保密和保安制度,确保按订印数量、质量和时间交付订印单位。
铁路分局使用的客货运输票据必须由铁路局统一负责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印刷厂订印,铁路分局负责组织请领。
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客货运输票据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客货运输票据式样订印、请领。
客货运输票据印刷费列运营成本。
印刷厂、铁路局、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寄送客货运输票据时按《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客货运输票据的保管和使用
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车站均应设置票据库,应经常保持2至4个月的库存量,保证客、货运输的需要。票据库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和交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掌握请领、使用和结存情况。
车站、列车(包括本站、段各售票口及班组)使用的客货运输票据,未经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相互调拨和借用。
列车长出乘前,必须带足所需客票票据,遇特殊情况在中途向车站或其他列车借票时,列车长应与出借票据方办理借票手续,出借票据方应发电报向有关收入管理部门、站段报告借票情况。交接票据要当面逐号查清并签认。
第三十九条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客货运输票据,由接轨站所属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国家铁路)负责提供,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其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未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办理管内运输收费业务,不得擅自印制与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格式相同的票据,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追究单位责任。
第九章 国际联运收入管理
第四十条 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的发售与收回
国际联运客运进款的结算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以下简称部清算中心)办理。
铁路局组织发售的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由发售单位上报铁路局审核列账,代收的国外铁路票价转报部清算中心审核列账。委托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其分社代售的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由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负责汇总直接与部清算中心结算,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列账,属于铁路局担当的国际联运列车,其国内段客票票价及全程卧铺票价按月结算给列车担当局。
到达我国铁路旅客的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在旅客乘车终了时由列车长收回上报主管部门。
过境我国铁路旅客的卧铺票及补加费收据由列车长在旅客到达出境站以前收回,并编制“过境中国国际联运旅客客票统计单”随“车内补票移交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国际联运行李、包裹运杂费的列报
发送国际联运行李、包裹由发站计算核收国内段和国外段全程运杂费,票据和进款报发送铁路局、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审核列账。
代收的国外段运杂费由收款分局或专业运输公司报缴部清算中心。到达国际联运行李、包裹由到站交付后,将行李、包裹运行报单上报铁路局、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转报部清算中心。
过境我国铁路的行李、包裹由出口国境站将行李、包裹运行报复(复印件)上报铁路局、铁路分局,转报部清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