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
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5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3年4月1日,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商务部于2003年5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向涉案的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驻华大使馆正式通报了商务部已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2003年5月14日,调查机关调查主管官员约见了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立案。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已知的涉案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及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截至应诉登记截止日,美国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业公司、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马来西亚政府部门代表和驻华使馆官员约见了调查机关,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和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3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美国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业公司未提交答卷。
5、补充问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