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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号--商务部对乙醇胺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其他折扣、回扣、退款及赔偿、火车租金、内陆运费(工厂-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等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出口港)、国际运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数据暂可以接受。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两个型号的国内销售中均有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进行的,且其中部分交易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进行,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各型号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作为陶氏化学公司的关联贸易商单独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对这两家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审查。陶氏化学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采取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销售给第一个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将其它贸易术语下交易换算为CIF价的过程中,未考虑运费的调整因素,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依照惯例在进行换算时考虑运费因素。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国内销售,该公司主张对由于出口和内销在批量上不同而引起的贸易环节的差别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能证明这种批量差异造成各贸易环节费用的差异和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无法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其他折扣、提前付款折扣、数量折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信用费用、包装费用、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等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及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报告的售前仓储费用、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伊朗公司
  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
  (Arak Petrochemical Company)
  1、正常价值
  伊朗石化贸易公司作为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的关联贸易商单独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对这两家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审查。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产品销售全部通过伊朗石化贸易公司进行。调查机关审查了伊朗石化贸易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通过关联公司伊朗石化贸易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排除这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暂可以接受,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两部分型号均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部分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数量比例均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伊朗石化贸易公司作为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的关联贸易商单独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对这两家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审查,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伊朗石化贸易公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对于通过关联贸易公司进行的销售,调查机关暂采取伊朗石化贸易公司销售给第一个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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