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包装费用、佣金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售前仓储费用、国内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间运输费用、包装费、佣金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马来西亚公司
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
(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及一个型号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另一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型号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不足以进行适当的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结构价格作为确定其该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
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其处于投产期,并申请对投产期的成本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的生产确实处于投产期,其生产成本受到了影响,因此暂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对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投产期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整。对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三项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数据,同时,调查机关发现,在将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调查期内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向不同市场的销售进行分摊时,该公司所使用的分摊办法不合理,不能准确反映不同市场之间费用的差异,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上述两项费用的分摊办法进行了调整,暂依据销售收入重新对其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的成本数据对符合数量要求的型号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调查机关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该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对于未符合确定正常价值数量要求的型号,调查机关依据上述调整后的成本、费用和实际的利润情况构造了其结构价格。
2、出口价格
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作为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的关联贸易商单独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对这两家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审查。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采取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销售给第一个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将其它贸易术语下交易换算为CIF价的过程中,未考虑运费的调整因素,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依照惯例在进行换算时考虑了运费因素。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国内销售,该公司主张对由于出口和内销的贸易环节差别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能证明这种差别造成各贸易环节费用的差异和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无法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该公司还主张对分摊至国内销售中的广告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上述广告费用直接影响了产品价格确定并影响了价格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此项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内陆保险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出厂装卸费用等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及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出厂装卸费用、出口检验费用、港口费用、报关代理费用、售前仓储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台湾地区
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岛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