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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熟悉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相应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组建评审专家库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聘任期满的专家根据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 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应当从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中选择7名以上(含7名)单数、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应当从国家级或地方级评审专家库中选择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组长必须从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中聘请。
  评审组形成小组书面意见,并附具评审专家个人填写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第十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发现与用海项目申请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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