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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号--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立案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3月3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英文为Unbleached Kraft Liner/Linerboard)
  产品种类:纸及纸板
  产品描述: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是指全部或主要用未经漂白的硫酸盐木浆抄造,或者表层以未经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其他层以其他浆种(如废纸浆)抄造、未经涂布的、主要用于制造瓦楞纸板或纸箱的纸板。
  产品规格:每平方米重量115-360克
  物理指标或特性:紧度(单位体积的重量)不小于0.68(g/立方厘米),耐破指数不小于2.60(kpa 平方米/g),(横向)环压指数不小于7.5(N/m 平方米/g),(横向)耐折度不小于60(次)。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细、贵重和冷藏物品包装用的瓦楞纸板、瓦楞纸箱。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年版)中列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
  以下产品不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之内:(一)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二)普通箱纸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箱纸板;(三)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制得的纸或者纸板,或者用染色纸或漂白的非再生浆制的纸做表层,其他层以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板。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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