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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5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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