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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工作程序》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到期或变更换证的申请和受理、审批程序按照设立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流程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略)

附件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许可审核意见通知书



  编号: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机构地址:
  申请机构法人代表: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的要求,经审查,现将你机构所提交的关于拟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决定通知如下:
  1. □受理 □不受理/不许可
  2.不受理/不许可的理由: 

                            (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流程图(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监管有效、诚信有序的检验鉴定行业秩序,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一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授权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部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年度审查、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
  第五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未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接受检验鉴定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对检验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属实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对外公布许可检验鉴定机构名录、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违法行为,设立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二章 日常检查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部分日常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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