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一年度组织机构和人员变更情况;
(七)用于检验鉴定业务活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器具的目录及状况;
(八)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年审的内容包括:
(一)《机构资格证书》涉及的有关内容;
(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事项的符合性;
(三)业务经营状况;
(四)检验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符合性;
(五)与核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验鉴定技术能力适应性;
(六)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七)从业人员资格有效性;
(八)遵守检验鉴定法规情况;
(九)质检总局规定的与检验鉴定业务有关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年审:
(一)检验鉴定机构提交的年审材料不完整、不真实;
(二)检验鉴定机构年度内发生
《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三)检验鉴定机构破产、倒闭或发生重大变故不符合
《管理办法》中规定设立条件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检验鉴定机构向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送年审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年审材料,并应进行现场核查;
(三)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审意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作出年审合格意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复审后在其《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发还《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作出年审不合格意见的,由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整改期间,该机构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活动;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度审查的检验鉴定机构,自当年六月一日起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活动。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违法违规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处理,检验鉴定业务活动发生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处理现场跟踪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后应及时向注册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对检验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
《管理办法》擅自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机构通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一)取得《机构资格证书》后,1年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的有关年度文件和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或者提供的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四)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
(五)违反其它检验鉴定管理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以合作、委托、转让等方式将其空白检验鉴定证书或者报告交由其它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使用以及将相关业务交由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