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管理的各类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的具体购领、使用、管理和核销等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健全对学校收费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制度。除要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外,还要按照
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规定,将学校收费资金收支纳入年度稽查范围。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确保学校收费资金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努力提高学校收费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学校收费的巡查制度,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要建立学校收费投诉电话和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学校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在学校内公示本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自觉开展学校收费自查自纠活动,确保学校收费合法、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各类学校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学校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平调、挪用、集中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除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
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和《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