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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互助合作知识培训。
  2、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3、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4、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5、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第五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并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论证,提出上报项目建议,分别报送农业部财务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项目所在县(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由农业部财务司直接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第九条 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条 项目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核算,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可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要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完成验收、总结工作,逐一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农业部将适时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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