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会协[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附件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常规性检查。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