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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的通知

  三、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征地管理,坚持征地工作做到“四个必须”: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及使用管理情况。从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存发展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事项,依法组织听证。要加强征地批后核查工作,配合监察部搞好征地费用清理工作,认真解决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拖欠、挪用、截留补偿安置费用问题。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安置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暂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部确定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要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在征地范围、补偿办法、安置途径、征地程序等方面实践探索,深化试点工作。各省(区、市)也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确定一些试点市、县开展试点,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征地办法,为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提供实践经验。
  四、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认真落实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继续完善土地开发整理相关制度和政策。结合《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的重点和方向,突出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积极组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切实搞好项目实施管理,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力度,有效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效益。在开展农村土地整理中,尽可能使用农民工,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开发整理土地和复垦的权属管理,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增加粮食主产区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抓紧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具体意见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及宜农未利用土地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切实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上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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