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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商务部:负责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机构和组织就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领域的合作进行联络和协调;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的宗旨和方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内的受援工作,解决合作中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问题;协助有关部门进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器材;指导地方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在批准设立“三资”企业时,向外方投资者宣传、解释我国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其在企业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拟订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制订计划生育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拟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工作计划及技术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
  工商总局: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流动育龄人口,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流动育龄人口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环保总局:开展人口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广电总局:负责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介,宣传人口形势、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新闻,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传播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指导本系统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统计局: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数据;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拟订、修订和颁布计划生育药品的法定标准;负责计划生育药品的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监管工作;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流通的监督管理;协助和支持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系统引入和推广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
  扶贫办:把扶贫开发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作为科技扶贫、项目扶贫的重点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扶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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