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抗税案(
刑法第
202条)
由抗税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
刑法第
204条第1款)
由骗取出口退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刑法第
205条)
为他人虚开案件,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由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介绍他人虚开案件,可以与为他人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并案处理。
对于自然人实施的前款规定的虚开案件,由虚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且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票源集中地或虚开行为集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发票案(
刑法第
206条、第
209条第1款、第2款)
由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六、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刑法第
206条、第
208条第1款、第
209条第1款、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