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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
 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245号 2004年2月18日)


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北、贵州、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1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

        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区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351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208    四川省资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262    江苏省常州市
  中国南车集团四方机车车辆厂       346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214    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132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140    四川省眉山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75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54    安徽省铜陵市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57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68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52    湖北省襄樊市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120    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90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66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110    贵州省贵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110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45    江苏省常州市
      合 计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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