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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近一时期,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后,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接连发生部分股东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恶意进行关联交易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为保持城市商业银行稳定,消除风险隐患,现就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和股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审查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股东资格及其关联关系,对股东的关联交易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审核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时,对单个股东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合并持股比例超过10%、异地投资者入股、股东资格欠缺但又确有必要入股的要详细说明理由,逐级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报银监会核准其股东资格。
  三、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对增资扩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和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原则,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及其比例,并有义务向股东和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新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其关联关系。对于未按要求披露或隐瞒相关信息的,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造成经营管理混乱或损失的,应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城市商业银行股东(含新入股企业和原有股东)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地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凡隐瞒关联关系的,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实后,可对该股东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权利进行限制;对违法违规从事关联交易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重新审核或取消其股东资格,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对因取消其股东资格造成股权悬空的,应责令该行限期补足相应股本金。
  五、城市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包括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下同)必须向银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及董事、监事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该行董事会、监事会应将上述关联关系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隐瞒关联关系、违背诚信义务的人员,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得核准其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已经获得核准的应要求该行股东大会取消其董事、监事职务。城市商业银行不得聘用与股东有直接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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