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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3]76号)


各银监局:
  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建立审慎经营理念,根据银监会的统一安排,现就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贷款五级分类是通过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信用支持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适时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借款人各个时期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为确定和处置贷款风险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系统要高度重视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部署,认真组织,稳步实施,确保2006年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
  农村信用社要通过逐步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二是充分运用分类结果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加强信贷管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及时发现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四是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员工队伍素质。
  二、总体安排
  按照“先非农户后农产、先表内后表外”的原则,全面安排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时间为2003年四季度。各省(市、区)做好选定试点单位、组织培训、完善信贷档案、清理信贷资产等试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是试点阶段,时间为2004年。年初,试点单位开展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对除农户贷款以外的所有表内信贷资产进行分类。下半年,各省(市、区)逐步增加试点单位,并将试点单位贷款分类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表内信贷资产(农户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另行制定)。
  未纳入试点的农村信用社重点做好规范贷款档案管理工作。要全面清理核查账务,了解、掌握资产真实情况,分析风险状况。同时,要求贷款企业必须尽快健全财务体系,并按照信用社信贷管理的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
  第三阶段是全面推行阶段,时间为2005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全面试行贷款五级分类,争取从2006年开始,停止执行四级期限管理的分类制度,实现农村信用社对表内、表外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并按照贷款的风险状况,合理计提专项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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