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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失效]

  三、试点部署
  当前重点做好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
  (一)试点范围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已试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县(市)联社列入试点范围。此外,每个省(市、区)至少选择1家规模较大、农户贷款比重相对较低、资产质量较好、内控机制健全的县(市)联社作为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单位,并于11月30日前将试点单位名单报银监会合作部。
  (二)试点内容
  各省(市、区)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操作指引》(另文下发)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农村信用社对贷款(农户贷款除外)、贴现、进出口押汇、承兑汇票垫款等所有表内信贷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按照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要求,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全面实行五级分类。
  各试点单位要尽快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自2004年二季度始,各试点单位要按季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同时上报四级期限管理分类和五级分类数据,各省(市、区)银监局汇总后上报银监会。
  (三)组织实施
  各省(市、区)银监局和省级联社(协会)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工作职责,负责试点的组织培训、指导分类、汇总评价分类结果、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基本要求
  第一,各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职责。成立省级联社和省级协会的,由省级联社和省级协会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促落实工作;没有省级联社和省级协会的,由省(市、区)银监局负责。各省(市、区)要确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第二,分级分批进行干部培训。银监会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干部、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员的培训;各省(市、区)银监局和省级联社(协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内监管干部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三,县(市)联社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贷款审批手续,逐步健全贷款档案和企业经济档案,认真扎实地做好贷款五级分类的前期准备工作,分步实施,确保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标准严格、认定准确、操作规范、审核合规。
  第四,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及时督促、指导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组织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规范操作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并将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的情况、经验、问题、工作进度等及时汇总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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