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考核。
1.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总局和各级质检机构要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自学、讲座、研讨,各级党组中心组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各级领导要定期参加由法律专家讲授的专题法制讲座。
2.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以及执法人员要重点学。要突出重点内容,深入学习
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特别要学习、理解有关行政许可设定制度,行政许可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监督和责任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听证制度等重要制度。
3.全系统工作人员要全面学。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利用多种形式抓好全体人员对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
4.对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先自查,并将学习情况于2004年4月底前报总局法规司。2004年4月总局将组织抽查。
5.开展“三考”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不同方式对学习进行考核、考评。一是对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要把法律考核作为促进学法和检验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强调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正式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各级质检机构要组织行政许可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二是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
行政许可法考评。三是对新招录的公务员进行
行政许可法的考试。
(二)
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培训。
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制定培训计划,选用总局和地方政府推荐的
行政许可法培训教材,利用研讨、自学、报刊、网络、影视、多媒体等多种手段和形式,明确责任,按层级、按类别组织专题培训。
1.总局负责组织对总局机关、认监委、标准委、直属、挂靠单位负责同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管领导及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拟于2004年一季度举办两期培训班,由法规司牵头,办公厅、人事司等司局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