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禽类制品、消毒、
防护用品进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国质检监[2004]6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部署,加强对防禽流感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总局决定组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禽类制品、消毒液、口罩产品进行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就专项抽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上来,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把防治工作抓实。一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部署专项抽查工作;二要打破工作常规,采取“随查随报”的方式,及时上报监督抽查数据、质量较好和较差企业名单;三要按照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细则进行抽查;四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原则,为企业提供质量标准、计量等技术服务;五要坚持抽查与执法相结合,对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二、抽查范围。此次专项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鸡、鸭、鹅熟禽肉制品;消毒用品(漂白粉、烧碱、高锰酸钾)、消毒液(次氯酸钠、过氧乙酸);口罩(普通脱脂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消毒、防护用品。
在专项抽查中要突出重点、严格把关,重点查上述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以及熟肉生产加工企业是否有用疫区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熟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职责分工。鸡、鸭、鹅熟禽肉制品,消毒液(次氯酸钠、过氧乙酸)、口罩(普通脱脂口罩)产品的专项抽查工作,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各省级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反馈、汇总、核实,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拒检企业的处理等工作。
消毒用品(漂白粉、烧碱、高锰酸钾)、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产品的专项抽查工作,由总局直接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