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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4年2月10日 发改工业[2004]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总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改善汽车尾气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8部委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稳妥有序地抓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扩大试点工作。要严格控制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各级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企业以及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现将《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附件1: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



  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变性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五”发展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继续稳妥有序地开展扩大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在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试点项目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车用乙醇汽油的扩大试点工作,特制定《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
  一、扩大试点的必要性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有利于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和促进农业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制定下发了《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同时,自2002年6月30日起,在河南郑州、洛阳、南阳和黑龙江哈尔滨、肇东等5个城市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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