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4年 第11号)
商务部于2004年2月16日正式收到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两家申请企业在2002年和2003年的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类产品同期总产量的73.45%和67.43%,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 4月16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