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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修订)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
  (二)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
  (三)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
  (四)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
  (五)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
  (六)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
  (七)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
  对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补贴,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补贴金额。
  第七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八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五)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六)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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