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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构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保监会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保监会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涉密公文应当由发文单位根据秘密程度划分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注在公文首页,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应以“★”加以分隔。“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在公文首页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
  保监会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级,电报分为“特急”、“加急”、“平急”三级。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当根据公文送达的时间要求在公文首页标注紧急程度,必要时还可注明公文的送出时间。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应先标紧急程度,后标秘密等级。
  (三)发文单位标识
  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的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标注在公文标题上方。所有发文必须有发文字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会签人、联系人
  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公文,派出机构上报保监会的文件,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规范的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公文,一般应在标题中标明“中国保监会”这一规范化简称。
  (七)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即需按照公文内容答复事项、办理工作的单位,其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附件说明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之后。
  (十二)主题词
  公文应根据文件内容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是用于公文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号,由揭示公文内容归属、主题内容的词或词组和表现公文形式特点的词或词组构成。标引主题词,应根据《保监会公文主题词表》的规定选用词目,如没有适当的词目,可按照前述原则自行编写主题词。每一公文标引主题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最少不得少于2个。电报不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保监会公文主题词表》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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