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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二)派出机构之间可联合行文,但职能部门(除办公厅外)、派出机构不能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内设机构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凡涉及当地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派出机构不得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保监会有权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同时抄送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必须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构。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如果没有新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一般以办公厅的名义转发。
  保监会原则上不转发或批转派出机构或各保险机构的文件。如情况特殊,确需转发或批转时,一般以办公厅的名义转发或批转。
  第二十四条 行文必须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向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报公文,请示报送15份(其中法规类请示报送45份,外事接见的请示报送5份);向国务院请示外交事项,直接报送外交部8份;报告报送30份;简报报送中共中央20份,报送国务院15份。
  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上报保监会的公文,请示报送3份,报告和简报报送10份。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规范。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不能写“去年”、“上月”、“昨天”,或不写年只写月、日。年份要完整表述,如“1996”不能写成“96”。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草拟公文,一律使用统一的保监会发文或办公厅发文稿纸,并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
  (十一)草拟电报应坚持“一事一电”、“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使用专门电报格式纸,并注明发往地点、接收单位,文末写明落款和日期,外文字母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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