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有关附件和资料应当齐备。
第二十八条 公文的内容凡有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协商会签。
(一)凡需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送办公厅审核。
(二)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分管会领导协调或裁定。
(三)会办部门应当在接到会签文稿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会签意见和会签文稿送主办部门。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特急件应随到随签。
(四)会办部门如对会签文稿有不同意见,应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会办部门领导签字或加盖会办部门公章,会签意见方具效力。
(五)重大问题,会办部门要充分讨论后再提出会签意见。
第二十九条 外部会签和联合行文应当做到:
(一)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公文,凡涉及其他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在完成办公厅核稿、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后再送有关国家机关会签。
(二)保监会主办的与其他单位的联合行文,应在完成办公厅核稿、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后再送有关单位签发。
(三)有关单位如对会签文稿或者联合行文作重大改动,主办部门应将改动后的文稿,连同改动情况的说明重新送办公厅审核,再送主席或分管副主席重新阅签。
(四)保监会会签外单位的公文或者保监会主办的与外单位的联合行文,在主席或者分管副主席签发后,由办公厅办理文稿传送,并协助主办部门做好催办工作。
(五)其他单位送保监会会签的公文或者其他单位主办的与保监会的联合行文,由办公厅登记,送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再送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并将会签文稿或者联合行文复印存档。
第三十条 公文送办公厅审核前,主办部门综合处(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综合处负责人签字后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办部门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文稿数据、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新的政策、规定是否可行;
(三)与当前工作中心及其他有关文件有无矛盾、脱节,与已发布的文件有无矛盾或重复;
(四)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措施是否可行;
(五)是否写清楚要说明的问题;
(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外单位的问题,是否进行协商;
(七)文种选择是否适当。
第三十一条 以保监会名义和以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除人事任免外)送有关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进行审核。办公厅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确需行文以及行文的级别、方式是否妥当。
(二)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的新的政策、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会内其他职能部门或外单位的问题,是否与其协商、会签。如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有无加以说明。
(四)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
(五)文字表达包括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六)密级确定是否合乎规定,发送范围是否恰当,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有关附件和资料是否齐备。
(七)发文稿纸及版面是否整洁。
第三十二条 办公厅审核人员对内容杂乱、文字冗长的公文,应要求主办部门加工修改;对涂改勾划较乱的公文,应先退主办部门清稿。办公厅对公文文稿作重大改动,应征求主办部门的意见。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办公厅向签发文件的会领导写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