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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办公厅对文稿改动较多时,应将文稿退回主办部门誊清,主办部门应最迟在1个工作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将文稿誉清并送办公厅。对退回改写的公文文稿,主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改好的文稿送办公厅。誊清或改写的原稿不得销毁,应附在誉清稿或改写稿之后。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必须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并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禁止用铅笔或圆珠笔等容易褪色、涂改的书写工具。书写要工整易认,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拟稿人不能签发自己起草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文应当由具有相应职权的领导签发。
  (一)以保监会名义制发的一般性公文,按领导分工,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分管副主席不在时,按领导AB制,送代管副主席签发。
  (二)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后送主席签发。主席不在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签发。凡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签发人如果不是主席,应同时标注主席已阅。
  (三)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纪委发文由纪委书记签发。
  (四)办公厅发文一般由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重要的发文视公文内容送分管副主席核发。
  (五)需有关国家机关会签的公文或者与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一般按机构对等、一人签发原则,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重要会签文件和联合发文,应送主席签发。
  第三十五条 公文提呈领导签批时,应将行文前因、背景材料(比如上级机关的要求、领导同志的批示、请示内容及有关部门意见等)一并附后。公文中提到的事实应当以附件形式附后。
  第三十六条 凡已拟文呈签的事项,不得同时呈送签报。如需向会领导说明有关事项,可另附办文要报。办文要报由办公厅设计统一格式。重大事项,应先以“签报”报经领导同意后,再草拟公文。
  第三十七条 领导签批后的公文,应在当天最迟次日(节假日顺延)送办公厅印制。会领导改动较大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文经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厅统一登记、编号、印制,主办部门应当提供拟印制公文的电子版。办公厅编录人员出校样后通知拟稿人对校样进行校对。拟稿人不在时,主办部门应当派其他人员负责校对。限时印出的特急件,主办部门应责成专人跟踪校对。不得因无人校对而造成文件延误。
  一般文件校对2次,重要文件校对3次。校对要准确无误,校样与原稿必须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必须修改时,应征得办公厅公文审核人员认可,重大改动需要经签发人同意。
  办公厅对因校对责任出现的差错应当记录在案,并定期通报。
  第三十九条 保监会各类发文由办公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打印的标准格式,并统一缮印制发。缮印文件应根据先急后平、先公文后资料的原则予以安排。缮印的文件,必须符合公文规定格式,排列整齐,清晰美观,份数准确。
  第四十条 公文加盖印章时,必须检查原稿是否经过领导核签。与外单位的联合行文,会印前要严格用印手续,必须凭据会领导签发的原件用印。
  公文印章应当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严防错盖、漏盖。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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