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公文在印出后分发前,办公厅应当再次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能发出。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重新审批、签发。
第四十二条 公文发出应当做到:
(一)公文传递要准确、迅速、安全、保密,并要有严格缜密的登记手续。发出的公文要根据内容需要注明密级和紧急程度,带密级的文件要通过机要通信传递,绝密件要在封皮上加盖密封戳。
(二)保监会发往北京市的绝密文件,由办公厅机要交换员专送到收文单位并登记签收;发往外省市的绝密文件,由办公厅机要交换员交中办机要局统一专送。
(三)保监会发往北京市的机密和秘密文件,由办公厅机要交换员通过中央交换站登记交换到各收文单位;发往外省市的机密和秘密文件,由办公厅机要交换员交北京市机要局,通过机要邮寄送达。
(四)保监会各职能部门发文,主办部门加盖公章、提供收件人名单及准确通信地址,交由办公厅收发室发出。
第四十三条 公文发出后,因发现严重错误需要追回,办公厅应当及时通知发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文收回工作。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四十四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四十五条 按照保密规定,严格执行收文登记制度。各级文件管理人员要准确记录公文运转的时间、方向,以保证公文运转安全和便于查询。
收文分为办文和阅文,应当分别进行登记。
凡主送或抄送保监会党委、保监会和会领导的公文,由办公厅统一负责签收、登记后分送。职能部门、会领导秘书自行收到的办文,应按办文程序一律先交办公厅统一登记后再办。
第四十六条 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应当认真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七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厅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会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综合处(办公室)应当进行登记,送领导阅批,及时送有关处室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厅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特急件要求随到随办,当天之内办完;急件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文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直至外单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来文来电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按要求抓紧办理完毕。有关机构审批、任职审核等请示,要在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承办部门对不能及时处理或答复的文电,应先以电话、便函等形式告知对方原因,并记录在案,不得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