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参加对各类开发区的整顿工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行为。
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重点查办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案件,严重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案件和突击审批、突击设立开发区的案件。对以权谋私、执法犯法、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要围绕《
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一)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督促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专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各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坚决纠正干预招标、虚假投标、串标和非法挂靠等问题,针对招标投标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
(二)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要督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理顺有形建筑市场体制,对“脱钩”后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加强监管。要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拓展服务功能,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三)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案件、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三、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各级监察机关要围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针对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