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检验检疫部门严格按照《
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口岸日常预防控制措施。
(二)发现可疑病例时的防控措施
1.可疑病例的发现
在口岸监测过程中发现下列症状的:
(1)体温超过37.5℃以上的,用水银体温计复测腋下体温,复测仍超过38℃(含38℃)的;
(2)体温37.5℃以上伴有咳嗽、气短或呼吸困难等症状者。
2.疫情报告
按疫情报告制度实施。
3.个人防护
现场检疫人员以1至3名为宜,可视情况增减人员,人员宜少不宜多,尽量减少人员与病人的接触;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按自身防护制度执行)。
4.可疑病例的隔离
首先给病人戴上口罩,就地将其隔离。在交通工具上应将病人单独隔离到没有循环通风设施的房间或相对独立的区域,在候机(船、车)大厅中应将病人单独隔离到检疫隔离观察室。
5.流行病学调查
了解病人14天内的行程,是否到过非典曾经高发地区,是否接触过非典患者以及疑似病例,是否从事病毒研究工作等。要严格按照总局《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者个案调查表》的内容逐项调查。
6.临床检查
详细检查病人的症状和体征,特别注意是否与非典的症状相符(如发烧、干咳、胸痛、气促、呼吸困难、肺部罗音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充分利用已配备的医疗设施在现场进行胸片和血象检查。
7.可疑病例的移送
如不能排除非典,即按非典可疑病例处理。在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通报的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在严格的防疫措施下沿指定移送路线将病人转移到救护车上,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排查和治疗,同时填写《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
8.追踪调查
对转移走的病人应当随时进行追踪调查,了解进一步排查结果。
9.信息反馈
将指定医院反馈的诊断结果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10.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
按卫生部《
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
11.消毒措施
对发现可疑病例的国境口岸候机(船、车)厅、乘坐的交通工具及隔离病房进行消毒。实施消毒时,要做好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实施消毒时要做好自身防护,消毒剂要选用总局批准的药物,确保消毒有效、安全。
第四部分 信息收集与分析
一、信息收集
(一)总局 指定部门每天收集我国、WHO、美国CDC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卫生部门发布的疫情资料,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及时整理,通报全国检验检疫系统,为开展口岸非典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指定专业人员,加强对非典疫情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于有重大意义的疫情资料,经直属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上报总局卫生司。
二、信息分析
总局及各直属局要及时对收集的疫情数据进行以下方面的分析,为防制决策和调整工作重点提供参考依据。
(一)流行病学特征分析。
进行流行病学人群、时间、地区分布的分析。
(二)专题分析。
疫情报告系统及时性分析,时间间隔频数分析(如,发病日期到诊断日期、发病日期至报告日期、发病日期至住院日期、诊断日期到报告日期等);病例接触史和传染源及传播链分析;疫情波及地区情况分析;病人收治情况及密切接触者的跟踪、隔离及医学观察情况分析等。
第五部分 技术指导与实验室检测
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非典”防控专家组或技术指导小组,参与论证各项技术方案,提供技术咨询,指导防控工作。
二、直属局及有条件的分支局经批准可开展“非典”防制方面的病原检测、食品等货物污染的监测及货物消毒、消除污染技术方面试验和检测。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对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口岸的隔离和医学观察,应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物资技术保障
直属局及各分支机构要统一领导,加强协调,保证防控一线有足够的人员和物资供应及储备。
对口岸一线的人员要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开展防控演习演练、做好自身防护,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根据防制实践开展相关科研和专题工作。
三、宣传保障
(一)把宣传工作作为口岸非典监测控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推动非典防制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宣传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卫生检疫监管部门配合宣传主管部门,制定宣传方案和报道计划,形成全面立体的宣传教育网络。
(二)采取在口岸及其他检疫场所设立专栏、橱窗,张贴相关资料、举办技术讲座、现场观摩、紧急演练等多种形式,宣传非典防制知识和检验检疫措施。
(三)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尤其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即时性、大容量、互动性强的特点,加强网络宣传,及时转发、转播新华社和中央主要媒体新闻,宣传政策、沟通信息、报道先进,加强对入出境人员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非典的科普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部分 附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出入境口岸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根据本预案,各直属局、分支局(办事处)及系统内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1.
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2.
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3.
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