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2004]5号 2004年1月8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我们会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