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餐饮业经营者是否配备了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餐饮业经营者销售的菜肴、主食等是否在菜单中明确标注了净含量或主要原料净含量的配比(本项仅作为调查摸底的项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内容,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体要求
(一)各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做到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事前有方案、中间有督查、事后有总结。
(二)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对风景旅游区、商业区以及其他人口流动较大的地区或地段的餐饮业要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并注意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名优、特色餐饮业,特别是对计量工作较规范的餐饮业要进行正面扶持,并通过各种形式加以宣传,积极倡导科学合理的餐饮业计量管理方式;对计量不规范的餐饮业要按照
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推动整个餐饮业计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要在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餐饮业地方性计量法规建设和计量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引导餐饮业建立并完善科学的餐饮业计量管理模式和制度,切实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四)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餐饮业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方便消费者对餐饮业违法计量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
(五)请各省级局务必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含附件)报总局计量司。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情况,餐饮业计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不合格餐饮业的整改情况,以及此次计量监督检查中存在的突出计量问题和典型事例等。
附件:餐饮业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 餐饮业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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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检查│ 检查在用衡器 │检查在用量杯、量提 │ 查处违法案件情况 │ * │ * │
│ │餐饮├──┬───┬───┼──┬───┬───┼────┬────┬────┤菜单中标│配备了专│
│ │店数│检查│此次监│此次监│检查│此次监│此次监│违法使用│违法使用│伪造数据│注净含量│兼职计量│
│ │ │台件│督检查│督检查│台件│督检查│督检查│计量器具│非法定计│、缺斤短│或原料配│管理人员│
│ │ │数 │前 │后 │数 │前 │后 │案件数 │量单位案│两违法案│比的餐饮│的餐饮店│
│ │ │ ├─┬─┼─┬─┤ ├─┬─┼─┬─┤ │件数 │件数 │店数 │数 │
│ │ │ │受│合│受│合│ │受│合│受│合│ │ │ │ │ │
│ │ │ │检│格│检│格│ │检│格│检│格│ │ │ │ │ │
│ │ │ │率│率│率│率│ │率│率│率│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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