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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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