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时使用告知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
 公务时使用告知词的通知
 (2002年5月29日 法[20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在执行公务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司法警察履行告知程序时,应举止端庄、严肃、谨慎,先敬礼,根据执行公务的不同内容,首先告知:
  “我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一、送达法律文书时
  (一)“×××,现在依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请你签收。”
  (二)“如果你拒绝签收,此法律文书将依法留置送达,并视为已送达。”
  二、执行拘传、拘留时
  (一)“现在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你依法进行拘传(拘留),请你配合。”
  (二)“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提出申请,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三、维持法庭秩序时
  (一)“请你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二)“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的审判秩序,请你自动退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三)“你的行为妨碍了庭审,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四)“你的行为违反了开庭旁听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
  四、实施扣押、查封、冻结、没收等执行措施时
  (一)“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依法采取强制执行,请你(当事人)配合工作。”
  (二)“如继续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采取其他手段抗拒执行,将对你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依法受×××人民法院的委托,现对×××一案采取强制执行,请你(被执行人)配合工作。”
  五、提押、看管被告人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