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来信分发处理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来信分发处理暂行办法
 (2002年9月16日 法发[2002]14号通知印发)


  为了及时、准确地分发、处理来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收发室、机要处应根据信封上写明的收信人分发信件。
  属于有关诉讼和非诉讼的来信,移交立案庭办信组处理。
  属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移交办公厅人大代表联络处处理。
  第二条 各部门对收发室误分的信件,应注明并及时退回收发室;由收发室查明收信人后,再分发到各相关部门。
  各部门转给立案庭的信件,应注明“转立案庭”及转交的时间。
  第三条 立案庭办信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将来信分转到院内各部门处理,并应注明转出的时间。
  立案庭办信组对有过激言辞或其他重要情况的来信,应及时报主管庭长,并迅速与有关部门或有关法院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对于重要来信要作出摘报,及时送有关领导参阅。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的来信;
  (二)各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简报。
  第五条 立案庭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人民群众寄来的告诉信;
  (二)人民群众寄来的非诉信;
  (三)外交部、我国驻外使领馆、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等寄来的有关涉诉信件;
  (四)当事人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各类生效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来信;
  (五)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的来信(海事海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赔偿案件除外);
  (六)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案件的申诉信(海事海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赔偿案件除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