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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来信分发处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刑一庭负责处理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家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刑事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来信。
  第七条 刑二庭负责处理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来信。
  第八条 民一庭负责处理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农村承包合同、房地产等民事案件的来信。
  第九条 民二庭负责处理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以及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的来信。
  第十条 民三庭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来信;
  (二)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和再审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的来信,以及少数由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案件而申请再审的来信。
  第十一条 民四庭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海事海商、信用证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来信;
  (二)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和再审的海事海商、信用证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的来信,以及少数由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的来信。
  第十二条 行政庭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的来信;
  (二)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和再审的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申诉的来信,以及由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案件而申诉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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