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软件全国统一,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应当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并能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为1年。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同时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 持有外国驾驶证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留不满一年的,应当申领临时驾驶证。
持有外国驾驶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居留不满一年的,应当申领临时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