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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失效]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五十一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并监制。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但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5、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内地居民的住址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住址为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人的住址为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为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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