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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1.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是: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以审判信息及法院其他工作信息为重点,构建法院系统统一的信息化网络,从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当前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通信系统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图像系统建设,以及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的辅助管理法院工作的系统建设。通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信息及其他各项工作信息的及时采集、处理、存诸、传输、整合、共享、分析和评估,实现案件类信息管理、司法统计类信息管理、法官信息管理、案例信息管理的规范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12.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应用工作。要通过专线通讯、视频会议、异地庭审观摩、远程案件讨论等实现法院间实时沟通和交流;通过案件管理类应用,实现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和以开庭审判为中心的案件实体管理,实时记录和真实再现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通过司法统计与决策支持类、案例管理类和法官管理类等应用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在法院间实现包含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综合信息的司法信息共享和交换,为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时进行司法统计和审判数据分析,以及法官查询和参考案例等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为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信息数据库建设积累信息资源。
  13.应用信息化为“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服务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措施和手段。通过大屏幕公告显示、多媒体音视频信息查询、网上立案、电子签章、远程诉讼等方面的应用,将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在为审判工作和法官服务的同时,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通过来信来访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建立来信来访摘报制度,及时了解反映来信来访的焦点、热点问题,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真正将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环节成为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第一窗口。有条件的人民法院,按照便民、利民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可以通过外部网站建立和人民群众联系的窗口和渠道,进行大胆创新和试验。但推广、运用要慎重,要有法律依据。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
  14.建立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各项配套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是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法发[2002]4号)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和验收。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局域网信息网络系统使用中案件信息和行政信息的录入、系统使用权限、系统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奖惩办法;规范广域信息网络系统中的接入要求,包括网络结构、安全措施、应用软件、内部网站、通信设备、视频系统等,规范共享信息内容及传输管理,数据备份、网络管理(包括状况监测)、网络维护、安全保密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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