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业务考核制度、运行管理条例、安全考核办法、报告制度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十六条 系统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不得随意人为停运设备。对于正式运行的系统,进行维护操作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正常维护需停机2小时以上时,必须经本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向可能受影响的网络用户通告;如停机影响到同上一级网络或应用系统的互联,必须经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同意。发生重大故障造成系统停机,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尽快恢复系统,并及时向本级和上一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报告,及时向受影响的网络用户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本级网络的结构、互连方式、运行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动,或本级网络的结构、互连方式、运行方式等的变动可能影响到上一级网络、其它同级网络和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时,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必须向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网络变动情况,以确保网络的互联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和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网络流量、系统运行率、人员、设备、资金投入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定期向本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告和运行简报。各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向上一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告和运行简报。
第五章 网络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均应为本级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邮件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营销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等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网络运行环境。各应用系统的接入必须向本级网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系统文档,经网络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国家电网信息网为国家电网公司内联网,不开展对外经营业务。各单位的信息基础设施在其资源利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如开展对外经营业务,必须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其对外经营部分与国家电网信息网之间必须进行物理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