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由国防科工委为主会同总装备部管理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开展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与吸引高水平研究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与科学实验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需求,围绕国防科技战略目标和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趋势,开展探索性、创新性和重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建立本技术领域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开放式研究平台,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为推动军民两用技术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其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组成部分,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五条 申请建立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国防科技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符合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方向、重点和急需,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制定了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
(二)具有承担重大国防科研任务的能力和独立运行与发展的潜力;
(三)在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科研队伍层次结构比较合理,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作风;
(四)具有相应规模的、比较先进的研究实验手段;
(五)已取得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潜在应用前景的研究成果;
(六)依托单位能够为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六条 根据武器装备发展需求和国防科技发展的需要,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五年发展计划项目指南(包括新建和对已建重点实验室升级改造),由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联合下发。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家有关部门,各军兵种,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国防科大,有关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国防科工委所属各高校等,下同)根据五年发展计划项目指南和已具有的条件,组织重点实验室项目论证,编制项目申请书,报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