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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的通知

  三、开展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示范城(区)。
  四、工程程序
  (一)创建示范城(区)实行申报制度。申报每两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申报年的7月份。
  申报创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示范城(区)的申请。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的推荐意见。
  3.创建实施方案。
  (二)申报创建城市按照创建实施方案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全国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申报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试行)》组织自查,认为达到标准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提出验收和命名申请。
  (四)示范城(区)验收和命名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创建城市人民政府于验收年9月份向全国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提出验收和命名申请。
  (五)申请验收命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区)关于开展示范城(区)情况的汇报;
  2.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3.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法规及相关文件;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的初审意见。
  (六)全国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考核合格的城市由建设部、民政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命名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
  (八)对已命名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称号;对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称号。
  五、工作要求
  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活动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文明工程,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于社会的爱心工程。各创建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搞突击、一阵风。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活动,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要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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