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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的通知

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试行)

  一、组织管理(20分)
  1.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5分)
  2.有比较完备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2分)
  3.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由建设、民政、交通、铁道、公安、民航、旅游、妇联、老龄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团体参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能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3分)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各级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3分)
  5.制定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能分工负责实施。(3分)
  6.新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在技术上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2分)
  7.公众普遍具备无障碍意识。(2分)
  二、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20分)
  (一)缘石坡道(10分)
  1.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和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100%—2分,90%—1分,90%以下—0分。)
  2.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道的人行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达20%。(20%以上—8分,15%—6分,10%—4分,10%以下—0分)
  (二)盲道(10分)
  1.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及市、区级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盲道。(设置盲道4条街以上—4分,2条街—2分,1条街以下—0分)
  2.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及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口应设提示盲道。(设置盲道5条街以上—2分,4条街—1分,4条街以下—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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