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建成区的公交车站等候区应设置提示盲道。(设置盲道5条街以上—2分,4条街—1分,4条街以下—0分)
4.人行横道设有过街音响信号装置(2分)
三、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40分)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公共建筑
1.新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与交通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福利院(所)、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2分,80%以下—0分)
2.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相应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航空港及火车、地铁、城铁、码头、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80%以上—10分,60%—4分,40%—2分,30%—1分,30%以下—0分)
(2)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星级饭店、宾馆、餐饮店,邮局、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30%。(30%以上—10分,20%—5分,20%以下—0分)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景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50%。(50%—5分,40%—2分,30%—1分,30%以下—0分)
(二)居住建筑
1.新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2分,80%以下—0分)
2.建成区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入口无障碍改造率达20%。(20%—5分,10%—2分,10%以下—0分)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20分)
1.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4分,50%—2分,50%以下—0分)
2.城市建成区已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率达30%。(30%—15分,20%—10分,10%—5分,10%以下—0分)
注:
1.“新建”工程是指2002年1月1日起设计的工程。
2.城市建成区,已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设置坡道、扶手和提示盲道或设置自动升降梯、扶手和提示盲道加2分。
3.新建和改建的缘石坡道,如采用全宽式单面坡且坡度小于1∶20达50%以上的,加2分。
4.各地在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凡在创新及相关产品研发应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