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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
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 工商外企字[2003]第1号)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切实规范外资市场准入环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适时修改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执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被授权局应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执行,对照《办法》规定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并根据规定时限调整完善自身授权工作,真正做到“机构落实、职能到位、人员合格、工作规范”。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切实履行对辖区范围内其他被授权局上述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自身授权建设,坚持授权标准,强化授权管理。
  二、现行授权保留至2003年12月31日。此前,现有各被授权局应严格按照原有授权文件规定的授权范围依法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登记管理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管理:
  (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地区)银行分行、外商投资财务公司、外商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三)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及经营管理中央部委审批项目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及传播媒体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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