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公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04年4月28日)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